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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作如下修改

2026-03-25 10:02:28   Source/Author:海關總署    Pag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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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關總署第235號令(關於公布《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9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二條中的“除另有規定外(見附件1),進出口貨物均可辦理轉關手續”。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商業封誌完好的內支線船舶和鐵路承運的轉關貨物,海關可以不施加海關封誌。”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可以辦理轉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範圍由海關總署另行確定並且發布。”

(二)將第三條中的“應當按規定向海關繳納規費,並提供方便”修改為“應當提供方便”。

(三)將第四條中的“監管場所”修改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

(四)將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中的“海關監管場所”修改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

(五)刪去第八條中的“(附件2)”、“(附件3)”,第十六條中的“(見附件4)”,第十七條中的“(見附件5)”,第二十二條中的“(見附件6)”,第二十五條中的“(附件7)”和第二十九條中的“(見附件8)”。

(六)刪去第九條。

(七)刪去第十條。

(八)將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中的“持以下單證”修改為“憑以下單證”。

(九)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紙質艙單”修改為“電子或者紙質艙單”。

(十)將第二十七條中的“持《汽車載貨登記簿》”修改為“憑《汽車載貨登記簿》”。

(十一)刪去第三十四條中的“3.從境內一個設關地點運往境內另一個設關地點,需經海關監管的貨物”。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規定的文書由海關總署另行製定並且發布。”

(十三)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四)刪去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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