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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2026-03-25 10:04:24   Source/Author:海關總署    Pag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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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關總署第235號令(關於公布《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3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和第218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海關監管場所”修改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

(二)刪去第二十五條中的“與電子數據報關單內容相一致的紙質報關單”。

(三)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用於辦理出口退稅的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將第(二)項修改為“用於辦理付彙的貨物貿易外彙管理B類、C類企業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將第(三)項修改為“用於辦理收彙的貨物貿易外彙管理B類、C類企業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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