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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2026-03-25 08:36:20   Source/Author:海關總署    Page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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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海關總署第235號令(關於公布《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58號公布,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8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修改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驗憑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證件”修改為“驗憑旅客有效出入境旅行證件”,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持有效的出境證件”修改為“憑有效的出境證件”。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中的“應在獲準定居後三個月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定居地主管海關一次性提出申請”修改為“應當在獲準定居後六個月內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將“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規定所附《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見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稅外”修改為“上述自用物品可以向定居地主管海關或者口岸海關申報,除《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見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稅外”,將“自用小汽車和摩托車準予每戶進境各1輛,海關照章征稅”修改為“自用小汽車和摩托車向定居地主管海關申報,每戶準予征稅進境各1輛”。

刪去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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